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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七、坚持管采分离,完善政府采购监管和运行机制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和执行机构分设是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客观要求,保证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独立运作是政府采购制度执行的基本保障。各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工作需要独立设置,为非营利事业机构。在现行法律制度框架下,明晰监督管理机构和执行机构职能,完善机构分设、政事分开、独立运行、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财政部门要严格采购文件编制、信息公告、采购评审、采购合同格式和产品验收等环节的具体标准和程序要求;要建立统一的专家库、供应商产品信息库,逐步实现动态管理和加强违规行为的处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项目采购的具体标准、范围和工作要求,防止借采购项目保密而逃避或简化政府采购行为。

  集中采购机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组织采购活动,规范集中采购操作行为,增强集中采购目录执行的严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在组织实施中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采购代理费用和其他费用,也不得将采购单位委托的集中采购项目再委托给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实现采购活动各环节的相互制约,做到权责明确、岗位分离。要重视和加强专业化建设,优化集中采购实施方式和内部操作程序,实现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

  在集中采购业务代理活动中要适当引入竞争机制,打破现有按行政隶属关系接受委托业务的格局,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同意,允许采购单位在所在区域内择优选择集中采购机构,实现集中采购活动的良性竞争。

  八、加强队伍建设,切实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水平

  政府采购是一项政策性和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从业队伍是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水平的重要保障。各地、各部门要继续加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职业教育、法制教育和技能培训,增强政府采购执业人员依法行政和依法采购的观念,建立系统的教育培训制度。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执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对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从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和执业考核,推动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职业化的进程。集中采购机构要建立内部岗位标准和考核办法,形成优胜劣汰的良性机制,不断提高集中采购机构专业化操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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