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纪律
各级农机管理、畜牧兽医部门及其他参与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的单位和个人,都要严格履行工作职责,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具体要求如下:
(一)农机管理、畜牧兽医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着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组织管理和协调服务工作,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须严格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1、不得随意变更补贴实施方案。因实际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的,需逐级上报省农机办、省畜牧兽医局、省财政厅审核备案。
2、不得自行制定地方补贴目录,随意改变项目实施范围、补贴机具类型、补贴标准和突破补贴额度。
3、不得向农民强行指定补贴厂家、补贴产品和补贴产品经销商。
4、不得作为补贴产品经销商或以参股等任何方式与生产经营企业一起经营补贴产品。
5、不得收交补贴机具订金和经手农民的购机款。
6、不得委托生产经营企业代签代办补贴协议或机具核实手续。
7、不得与生产经营企业或补贴对象串通套取补贴资金。
8、不得向企业违规收取推广费、培训费、服务费等一切形式的费用。
9、不得以购机补贴名义组织农机产品推介会、展示会或订货会。
10、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办理农民购机补贴手续、企业资金结算手续和接机验货手续。
11、不得虚报、瞒报补贴资金使用进度,扰乱工作秩序。
(二)农机生产经营企业是补贴机具生产和经销主体,在保证质量、提供服务的过程中,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参与农机管理、畜牧兽医部门组织报名、补贴名单确定等环节的工作。
2、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套取国家补贴资金。
3、不得以送货为由借口提价、因机具脱销临时涨价和相互之间结成价格联盟。
4、不得要求农户预付机具货款、违背差价购机规定要求农民全价购机后再返还补贴资金。
5、不得延误补贴合同确定的送货时间、送不符合补贴目录规定配置的机具,以及不免费安装调试或提供技术培训。
6、不得对已售出的补贴机具随意退换货。特殊情况需要退换货的,须经当地农机管理、畜牧兽医部门审核同意,报省农机管理部门备案,并按规定退回或重新核定补贴资金。
7、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农机购置补贴管理单位或个人交纳推广费、培训费、服务费等费用。
(三)农机补贴对象是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最终受益者,在申请补贴和享受补贴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