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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2009修订)

  在热网管道周围种植树木、堆放物料等行为,不得影响热网管道的安全。
  第十五条 供热设施维修、养护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热源单位厂区内的供热设施由热源单位负责维修、养护;
  (二)实行间接供热的供热设施,从热源厂出墙一米至供热单位所属热力站出墙一米,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养护;热力站出墙一米至热用户室外即二次管网、庭院网,有单位的由单位负责维修、养护,无单位的由供热单位维修、养护或者由政府责成有关方面维修、养护;
  (三)实行直接供热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养护;
  (四)居民热用户室内的供热设施由居民维修、养护。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维修、养护费用标准按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并在价格调整中计入热价成本。
  第十六条 供热单位、热源单位、热用户应当对其管理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维修、养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安全运行。
  第十七条 政府应当设立供热设施更新改造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对公共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

第三章 供热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供热推行特许经营制度。
  供热单位未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停业、歇业。
  第十九条 政府应当建立供热应急保障制度,确保城市供热安全。
  第二十条 热源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签定供热合同。热源单位应当按设计规模和设计参数向供热单位提供确保供热质量的热量。
  热电厂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以满足热负荷为主要目标制定热电厂的生产、供应计划,确保热电厂供热。
  第二十一条 热源和热网管道应当安装监测仪器、仪表和净化装置。燃料的使用,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产生的噪音以及固体废物的处理等必须符合环保要求。
  第二十二条 本市居民生活供暖期间为:当年十一月一日至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因特殊情况,政府可以调整供暖期间。
  居民热用户室温应当保持在18±2℃。非居民热用户的室内温度执行国家规范标准或者由供用热双方在供热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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