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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条例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重点支持优势文化企业,发展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文化创新能力、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型文化产业集团。
  第三十五条 培育文化消费市场,引导、鼓励公众文化消费,提倡健康文明的文化消费方式。
  第三十六条 推进利用高新技术成果发展文化产业。
  被认定为高新技术文化企业的,除享受文化企业的优惠待遇外,同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应待遇。
  第三十七条 鼓励开发民间演艺项目和资源,发展民俗文化、民间艺术、历史文化产业。
  开展文化艺术普及活动,培养公众的文化消费意识。
  第三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民族、传统文化的技艺大师及传承人收徒授业。以师承关系学习民族、传统技艺者,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后,可以享受相应的人才待遇。
  第三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维护文化市场秩序。
  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实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水平。

第四章 服务保障与交流合作

  第四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化设施建设,引导非公有制资本投资文化设施建设,支持文化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文化设施。
  第四十一条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与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税务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化产业的政策,编制并公布文化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目录,公开文化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和办理程序,为文化企业及时享受优惠政策提供便利。
  第四十二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机关、事业单位采购文化产品和服务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和具有本地特色的文化服务。
  第四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文化行业协会拓展对外文化交流合作渠道,培育外向型骨干文化企业和对外文化中介机构,开展对外文化贸易。
  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资本从事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出口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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