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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对部分市医疗机构清理整顿工作督查情况的通报

  ㈣《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写问题较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作为医疗机构行政审批的结果性文件,其规范与否是医疗机构审批质量的重要体现。但从督查情况看,目前我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写的规范性情况不容乐观,均不同程度存在各类问题。如:诊疗科目书写存在自创诊疗科目、科目书写不规范、科目核准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和二级以上医院未按照要求核准到二级诊疗科目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项目正副本填写不一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营性质、有效期限、登记号、校验期限等其他登记项目核准填写不全或不准确等。
  ㈤个别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不强。检查发现,个别医疗机构存在严重超范围执业行为。有些医疗机构存在聘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医师执业证执业地点未及时变更,部分机构存在执业助理医师单独执业等问题。机构悬挂名称、医疗文书使用名称与审批名称不一致,个别医疗机构使用其他机构文书。医疗机构医疗文书内容填写不完善,有的门诊部及诊所无门诊日志、门诊病历,或门诊日志项目填写不全面。部分诊所门诊处方未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有的随意更改设置审批时的布局、生活区医疗区不分、输液室、治疗室不符合卫生学标准,医疗废弃物管理不到位,存在交叉感染的隐患。
  三、今后努力方向
  ㈠强化制度落实,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宏观调控职能和引导作用,结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制定完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优化医疗卫生资源,落实医疗机构功能,严格按照规划设置医疗机构,没有对医疗机构设置进行规划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批准设置医疗机构。要落实医疗机构设置备案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必须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经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医疗机构登记注册工作。要完善医疗机构审批监督约束机制、责任追究机制和审批结果公示制,定期对医疗机构审批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审批行为及时进行处理。
  ㈡严把医疗机构准入审批和校验关。在现有医疗机构准入管理的基础上,要进一步细化各级各类机构的准入管理规程,准确把握医疗机构许可的相关政策和有关规定,坚决杜绝擅自批准设置卫生部未明确基本标准的专科医院或其他医疗机构。申请设置“其他诊疗机构”的,必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未经卫生部备案同意,不得核定“其他诊疗机构”类别。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等规定核定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确保医疗机构执业范围和服务项目与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及所承担的功能和任务相适应。严格执行和落实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医疗机构“退出机制”,改变“只进不管”或“只进不出”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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