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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对部分市医疗机构清理整顿工作督查情况的通报

  ㈠医疗机构的审批管理不严,人员培训不到位。一是部分市、县卫生局审批把关不严,擅自降低准入标准,批准设置卫生部未明确基本标准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核定不准确,有的与医疗机构实际情况不符。医疗机构名称核准不规范,部分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擅自核准民营医疗机构使用行政区划作为识别名称、疾病名称或卫生部明令禁止使用的名称等,如男科医院、女子医院等。二是少数卫生局未严格审核申报材料,部分审批材料缺项漏项。有申报材料的缺少规章制度、房屋建筑平面图、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报告等,有的资信证明未按照卫生部的要求严格审核把关。部分审批材料缺少审核人员、分管领导签名,有的无医疗机构及卫生行政部门公章,有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申请书》项目填写不全。四是医政管理人员更换频繁,业务培训工作明显滞后。从审批人员考核情况看,考试平均成绩仅68分,部分人员对医疗机构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了解不全面、掌握不准确,在医疗机构设置审批过程中,常常凭个人主观臆断或沿袭前任的错误做法,影响了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审批工作质量。同时对新进入人员及医疗机构审核专家库成员进行岗前培训不够,部分人员不能很好的准确把握医疗机构准入标准。
  ㈡审批工作制度落实不到位。一是部分县(市、区)没有执行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备案制度,各设区市卫生局医疗机构备案资料不全,导致设区市卫生局不能准确掌握辖区内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情况,不能及时有效监督县(市、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行为,纠正不规范的设置审批。二是部分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特别是小型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登记注册、变更登记和校验未按照审批程序办理,存在简化审批步骤、擅自降低准入标准、超时限审批、甚至越权审批行为等现象。个别地方在执业地址、诊疗科目等关键项目变更和医疗机构校验等方面仍存在重资料审查、轻现场审核的问题。有的现场审核材料不能完整、准确地反映现场审核的具体项目和专家成员。普遍存在重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轻变更登记、校验、有效期延续和注销登记的问题。三是从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所(室)执业登记的档案和现场检查情况看,多数没有按规定对其附设药房(柜)药品品种与数量进行核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未记录核定药品的品种与数量。四是村卫生室改社区卫生机构后,部分审批部门未严格执行卫生部的有关规定,仍批准乡村医生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
  ㈢医疗机构审批档案及数据信息管理不规范。档案抽查发现,部分医疗机构审批档案管理不规范,医疗机构审批档案资料不全,有的缺少医疗机构登记项目变更、校验、注销档案,有的审核程序不完整。医疗机构信息管理系统数据信息填写内容不齐全,信息汇总上报不及时,实有医疗机构数与数据库不吻合,部分市未将村卫生室的信息录入医疗机构信息管理数据库,严重影响我省医疗机构数据的准确性和医疗机构信息的公布。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档案保存不规范,未列入本机关档案部门进行系统保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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