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快“走出去”步伐。
鼓励骨干企业通过股权投资、品牌收购、营销网络建设、研发中心设立等方式“走出去”,在美、欧、日等传统市场和中东、俄罗斯、非洲等新兴市场设立物流和分销中心。支持优势企业在中东、北欧、俄罗斯等有条件的地区建立经贸合作区。
(三)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工业发展的各类省级专项资金要重点支持轻工优势行业、重点企业、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企业信息化和品牌建设,引导企业提高生产技术和管理水平。支持农副产品加工原料基地建设。支持食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加强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和农副产品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确保我省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四)拓宽融资渠道。
构建多层次的中小企业融资体系,拓展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发展并创新信贷产品,扩大中小企业贷款覆盖面,简化中小企业信贷流程。加快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地方担保体系,建立和完善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和鼓励机制。
(五)推进企业兼并重组。
按照市场化原则,支持食品、盐业、家电、家具、塑料加工、五金制品等行业的龙头企业对具有较高技术含量和品牌价值的企业进行兼并重组,缩短技术开发周期,降低运行成本,使优质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促进企业做大做强。
五、规划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省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联席会议制度,由省人民政府领导牵头,省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按照责任分工,加大产业组织协调力度,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调整和振兴目标的实现。各地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体制。
(二)注重规划引导。
各地要针对产业发展特色和市场需求状况,加强对轻工业发展的规划引导。做好重点发展领域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加强各专项规划与国家、省总体规划的衔接,强化发展规划的指导性、约束性和权威性,引导轻工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严格目标考核。
建立规划实施监督考核机制,加强对规划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地、省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规划纲要的要求,结合各自职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明确各项任务和措施的实施范围、期限,确保取得实效。
(四)优化服务环境。
按照建立服务型政府的要求,进一步规范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制度,简化办事程序。对纳入本规划纲要的重点技术、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在土地、资金等要素供给上予以支持。建立重大项目跟踪服务机制,为我省轻工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