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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鲁卫中发〔2009〕4号)


各市卫生局、中医(药)管理局,厅直有关单位,高等医学院校及附院:
  近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以下简称《意见》)。这是建国以来首次以国务院名义发布的中医药领域全面系统的纲领性文件,是在新形势下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动我国中医药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战略性决策,在中医药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为认真学习领会《意见》精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认真学习,高度重视,深刻领会《意见》的重大意义
  《意见》的发布是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面启动和实施的新形势下,国务院为进一步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任务做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表明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中医药事业的高度重视和推动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坚强决心。《意见》既是对我国中医药发展历史经验和近年来中医药工作创新实践的深刻总结,又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中医药事业发展必须牢牢把握的正确方向和行动指南,同时也为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更好地发挥中医药作用提供了坚强的保障和有力的支撑。各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制定学习计划,组织好系统内的学习活动,要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学习紧密结合,深刻领会《意见》精神,准确把握《意见》要求。
  二、积极贯彻,全面落实,扎实推进中医药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各市、各单位要按照《意见》要求,积极做好贯彻落实工作。一要结合当地实际,细化贯彻意见,及时制定本地区、本单位落实方案。二要及时总结推广本地区学习贯彻《意见》的好经验、好做法,研究解决好在贯彻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三要推动建立当地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领导机制和中医药工作协调机制。各市、各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增强责任,以《意见》出台为契机,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中医药工作,积极争取政策支持。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努力创造有利于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四要积极开展对《意见》落实情况的调研督导,确保《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政策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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