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
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人员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发放。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月对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进行资格验证(含初次申领人员申领资格的审核)。
六、基本养老金和失业保险金的调整
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征缴比例的变动和待遇标准的调整按国家、省的新规定统一进行。
七、养老、失业保险基金的调剂
(一)养老保险调剂金和失业保险调剂金分别按征收总额的5%,由地区统一计提向省上解。
(二)省下拨的调剂金,留存地级,用于补助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缺口。
(三)养老保险基金当期收支出现缺口的县市区,有滚存结余的,可向地区申请动用历年积累进行补充;无积累的县市区,完成当年地区下达的扩面征缴目标任务的,由地区负责调剂解决;未完成目标任务又无滚存结余的,未完成目标的部份由各县市区政府筹资解决。
八、审核、审批权限
(一)符合正常退休条件和失业金申领条件的,由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后,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二)特殊工种或因病申请办理提前退休的,由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各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后,再报地区劳动保障局审批。
九、其他事项
(一)养老、失业保险关系的转移、出国定居人员个人帐户处理、死亡待遇等,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二)各县市区养老保险费征收达不到地区下达目标任务或发生拖欠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各县市区应在实施地级统筹前,按照劳动保障部《
关于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的通知》(劳社部函〔2002〕69号)的要求,建立健全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
十、建立扩面征缴奖励制度
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黔府发〔2006〕21号)规定,决定从2008年起建立地区扩面征缴工作经费奖励制度(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