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真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组织督办治理地质灾害隐患点,协助、指导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的避让搬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地质灾害调查,并将地质灾害调查处置结果上报行署和地区国土资源局。
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失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8、应急保障
8.1 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乡镇(村、社)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各级财政局:负责做好本级应急救灾及应急处置所需资金的筹集和落实。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各级经贸局:负责煤、电、油、运的综合协调等工作。
8.2 通信与信息传递
要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区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8.3 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级政府应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与培训救灾知识的普及,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与救灾知识的普及,不断提高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习和培训工作。
8.4 监督检查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的经验和教训。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制订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实施意见并组织各部门、各单位负责落实。
9、预案管理与更新
9.1 预案管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以参照《地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后实施。各县市区的应急预案应报地区国土资源局地灾办备案。
9.2 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地区国土资源局负责根据实际情况修订,报行署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