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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中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工作在行署的领导下,由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和次生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

  必要时,可由地区应急机构争取省级应急机构的帮助。

  5.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时,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工作在本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本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县市区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和次生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行署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5.5 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后,经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批准,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撤销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宣布结束。

6、 应急响应工作分工

  6.1 人员抢救与工程抢救

  毕节军分区、武警支队、消防支队: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规定,迅速调集部队或者民兵预备役人员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救。

  公安局:协助灾区政府做好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工作,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参与抢险救灾工作,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对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灭火和抢险救援,消除隐患。

  建设局:督促、指导发生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地区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危房检查及在建工程的规范管理,配合当地政府做好危房居民安全转移;督促灾区供水、供气通讯等单位加强对供水设施的防护、巡查和抢修因灾受损的市政公用设施,尽快恢复影响人民群众生活的供水、通讯等市政公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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