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土地开发整理统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毕署办通〔2008〕93号)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行署有关部门:
《毕节地区土地开发整理统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毕节地区土地开发整理统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探索试验区土地开发整理统筹管理的新机制,进一步规范我区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统筹整合各类资金和耕地后备资源,增加新增耕地指标,提高耕地质量,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最大限度地满足国民经济发展的需求,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申报、计划、实施、监督和管理。凡在本辖区内实施的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基本农田建设、小流域综合治理、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和石漠化综合治理等项目均纳入统筹范围。
第三条 土地开发整理统筹管理的原则: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整合资金、集中投入、效益优先。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成立地区土地开发整理统筹管理领导小组,行署领导任组长,行署办、农办、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兽医局、水利局、水保办、石漠化治理中心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地区农办。
第五条 各县市政府、百里杜鹃管委会要成立相应机构。
第三章 总体目标
第六条 通过统筹整合资源和资金,“十一五”期间,全区力争新增耕地15万亩,逐步达到农民人均0.5亩基本农田建设目标。县级指标为:毕节市2万亩,大方县1.5万亩,黔西县1.5万亩,金沙县1.5万亩,织金县2万亩,纳雍县1.5万亩,威宁县2.5万亩,赫章县2万亩,百里杜鹃管理委员会0.5万亩。年度实施目标见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