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努力构建完善的法制环境。一是建设和完善良好的金融执法环境,加大金融诉讼案件的立案、审理和执行力度,维护正常的社会信用秩序。二是依法打击各类非法金融活动,通过监管部门与公安部门的通力配合,依法迅速查处各类非法金融活动,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四)努力构建协调的市场环境。一是加快担保体系建设步伐,各县(市、区)要安排一定财政资金或用其它资产等方式组建担保公司,加快担保公司的运作,解决企业融资担保难的问题;同时,金融机构要加强与担保机构的沟通和合作,在企业资信调查、贷款风险评估、贷后监督等方面能实现同步考察,形成安全有效的保、贷、还运行机制。二是建立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推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服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五)规范和强化金融监管服务功能,提高中介服务质量。一是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金融监管,寓监管于服务之中,有步骤地改进监管方式,保护金融企业及其客户利益。二是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市场化运作,社会化服务的信用评级机构;规范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行为,提升中介机构的专业化服务水平和诚信水平。
(六)进一步加大金融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支持地方经济的力度。一是进一步强化人民银行的窗口指导作用,指导金融机构在信贷投放中把握信贷节奏,优化信贷结构,采取有保有压的政策,坚决杜绝向“两高一剩”行业和企业发放贷款;同时,大力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积极支持发展循环经济,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提高资源的利用率。二是要加强对“三农”和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畜牧业、旅游业等比较优势产业支持。三是加大对地方重点项目的支持,集中信贷资金,重点支持煤矿的开采、煤化工、“两电”和以交通为主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经济总量和质量。
(七)切实加强对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的领导。一是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形成整体合力,切实把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任务落到实处。二是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优势,营造全社会方方面面共同支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维护金融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三是加强对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的督促检查,形成改善金融生态环境的长效机制,确保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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