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二:
关于生猪及生猪产品检疫费问题的调研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开展全国涉农收费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09]262号)中关于开展专题调研活动的要求,我们在开展涉农收费专项检查的同时,对生猪及生猪产品检疫收费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 存在问题
调研中发现,根据《
动物防疫法》、农业部第十四号令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标准的通知》( [1992]价费字452号)规定,畜牧部门对在市场上销售的生猪及生猪产品,先对生猪按照货值的0.5%即每头2.5元的标准收费动物检疫费,然后对屠宰后的生猪即生猪产品按照动物产品货值0.7%即每头5元的标准收取动物产品检疫费。商务部门管理的屠宰办公室和屠宰场,则依据国务院的《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25号令)、《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商务部2008年第13号令)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国清理整顿涉及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266号)规定,对屠宰后的生猪产品进行肉品品质检验,并收取检验费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工本费,标准为3元/每头份。
这样,对生猪及生猪产品就出现了两个部门检疫(检验)两家都收费的现象,而且两个部门都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即增加了生猪及生猪产品的生产成本,也加大了人民群众的负担,社会反映较大。
二、意见和建议
生猪屠宰前已由畜牧部门进行了动物检疫,屠宰后商务部门管理的检验员进行肉品品质检验已包含畜牧部门动物产品的直观检疫,根据生猪屠宰后生猪产品的实际检验情况,建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取消(1992)价费字452号文件中对生猪产品动物检验费。
国家已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国家有关部门应及时修改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畜牧主管部门主管动物的防疫工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动物产品检疫工作,避免职能交叉,重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