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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毕节地区摩托车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二)车辆因遭盗劫或抢劫,在破案期间或破案后车辆严重损坏,在2个月以内无法恢复行驶的。

  第二十四条 上路行驶的摩托车,驾驶员必须持有效的摩托车养路费缴讫证。如缴讫证遗失,经征费单位核准,可补办遗失损毁查验证。

  第二十五条 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应向摩托车养路费征收部门提供摩托车档案资料,并在路查和办理车辆年检、入户、转籍、过户、改装、报废等手续时协助摩托车养路费征收部门做好养路费征收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不按规定时限缴纳摩托车养路费的,摩托车养路费征收机构应根据《贵州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实施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摩托车养路费征收机构应根据《贵州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予以处理:

  (一)在稽查中,不能出示有效摩托车养路费缴讫证的;

  (二)倒换牌、证,涂改、伪造摩托车养路费票证的;

  (三)暂定免征养路费的摩托车改变使用性质,参加营业性运输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摩托车养路费征收机构应根据《贵州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理:

  (一)无牌、无证行驶公路的;

  (二)拒缴、抗缴摩托车养路费的;

  (三)私自买卖摩托车未过户、漏缴摩托车养路费的;

  (四)偷漏摩托车养路费达3个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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