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组织领导
(一)对各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的考核,由地区行署组织地区经贸局(节能办公室)、地区发改局、地区财政局、地区建设局、地区统计局、地区质监局、地区科技局等地区节能减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进行考核。
(二)对地区重点监控耗能企业的考核,按属地原则,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节能主管部门参照本实施方案进行考核。
五、考核方法
考核采用量化打分办法,满分为100分。其中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满分为40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满分为60分。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以地区行署与各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签定的《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依据地区统计局核定的各县市(管委会)能耗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根据各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二)地区各重点监控耗能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以地区行署与各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签定的《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各企业分年度节能量、节能降耗指标为基准,依据地区经贸局(节能办公室)认可的企业节能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根据地区重点监控耗能企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六、考核等级
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级:
(一)超额完成(95分以上);
(二)完成(80-94分);
(三)基本完成(60-80分);
(四)未完成(60分以下)。
对各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考核的万元GDP能耗降低率指标和对地区重点监控耗能企业考核的节能量指标,以地区制定的年度目标为准,未完成该节能目标值的,均为未完成等级。具体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
七、时间和程序
(一)年度节能目标考核
1、各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上一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对照考核内容进行自查,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县市(管委会)节能日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报地区行署,同时抄送地区经贸局(节能办公室)。地区经贸局(节能办公室)组织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县市(管委会)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每年3月底前报地区行署。对各县市(管委会)节能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结果经地区行署审查同意后,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