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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酒类生产流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酒类生产流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署办通〔2008〕120号)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行署有关工作部门:

  现将《毕节地区酒类生产流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要认真抓好酒类生产流通专项整治行动,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专项整治行动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

  附件:毕节地区酒类生产流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二○○八年七月二日

  附件:
毕节地区酒类生产流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贵州省酒类生产流通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08年7月1日正式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办法》,按照贵州省酒类生产流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安排部署,决定2008年6月12日在全区范围内开展酒类生产流通专项整治行动,现结合我区酒类生产流通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通过集中整治,全面加强酒类产品生产流通全过程监管,进一步规范酒类生产流通秩序,建立健全监管链条和安全追溯体系、责任追究体系,建立覆盖全社会的监管网络,进一步规范酒类生产、流通秩序,使《办法》各项规定和措施落到实处,切实保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促进毕节实验区酒类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

  (一)全面落实酒类生产许可证制度。坚决取缔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等法定证照的违法生产加工企业、小作坊、黑窝点。到今年底,白酒获证企业100%更换食品生产许可证,对无照生产企业查处率达到100%。

  (二)全面落实酒类销售许可证制度。根据《办法》规定,我区酒类销售实行许可制度;对农民自产自饮或自产自销白酒的,酒类生产企业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酒类产品,供销费者当场饮用的酒吧、饭店、饮食摊点、售货点等场所销售酒类的实行备案制度,要严厉查处未获许可或未备案的违法销售行为和骗取、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酒类销售许可证的行为。到今年底,全区酒类销售持证率达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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