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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转发地区劳动保障局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加强资金管理

  19、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全部缴入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按标准足额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按规定记入个人账户或统筹账户。

  20、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各县、市、区要成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监督委员会,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收支情况的监督,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被征地农民的监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要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截留、挪用、转借或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未能足额到位、及时发放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切实加强领导

  21、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当组长,分管领导当副组长,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部门。要把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目标考核。

  22、明确划分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部门职责。劳动保障部门作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具体办法的拟定和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负责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补助资金筹集及监管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在征地过程中,监督用地单位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并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对就业培训和参保人员情况进行核准;民政部门负责及时将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城乡医疗救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并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情况;农业部门负责提供承包土地变化情况;监察部门按照监察职能,依法对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开展情况实施行政监察;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公安部门按照职能负责办理农转非手续。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资金的核拨和社会保障待遇核定、资金发放等具体业务工作,由各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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