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衔接。被征地农民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后,又在城镇就业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个人账户不变,达到领取待遇条件时,可分别计算和领取待遇。已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经本人申请可以退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其个人账户本息一次性退还本人,终止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关系;参保人达到养老保障年龄时,未按规定缴清个人应缴部分费用的,社保经办机构将其个人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障费退还个人,同时解除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关系,取消领取养老保障待遇资格;参保人未到60周岁死亡或已享受养老保障待遇后,个人账户金额未领取完而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一次性领取其参保人个人账户金额或余额本息,同时发给同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标准6个月的安葬补助费。
17、被征地农民的社会救助。参保人在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期间,对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城市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按规定落实供养。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条件的,按规定纳入救助范围。
18、被征地农民的其他待遇。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享有下列待遇:
(1)经本人自愿申请,可转为城市非农业户口,并可以继续承包剩余土地。
(2)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3)可以申请办理《再就业优惠证》,持证享受除税收优惠政策以外的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
(4)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或申请廉租房。
(5)继续享受国家规定的随地直补政策。
(6)可按规定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在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享受下列待遇:
(1)经本人自愿申请,可转为城市非农业户口,享受城市非农业户口的有关待遇。
(2)符合条件的,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3)纳入政府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和劳动力转移输出范围。
(4)可自愿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5)可以申请办理《再就业优惠证》,持证享受除税收优惠政策以外的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
(6)可按规定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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