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政府扶持资金,按社保经办机构报送的被征地农民缴费表,由县、市、区财政安排资金,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划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财政专户。
9、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由各县、市、区从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提取的比例和金额由各县、市、区根据国有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和实际支付需要自行确定。风险准备金作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资金不足支付时的风险准备。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于每年十一月由县、市、区财政统一划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财政专户。
10、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不计征税、费。
11、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标准与比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筹集标准为16000元。筹集比例为:2007年12月31日以前的被征地农民,个人按筹资标准的40%缴费,政府扶持60%;2008年1月1日以后的被征地农民,个人按筹资标准的30%缴费,政府扶持70%;参保人在参保时年满60周岁的,即缴即享受,每超过一周岁,个人缴费额减少5%,但个人缴费额最低不能低于应缴额的50%。有条件的村要为参保的被征地农民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比例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12、参保人的个人缴费方式。被征地农民所在地乡镇(办事处)扣缴不足的和未代扣代缴的个人应缴部分,参保人可选择一次性或分次的方式缴纳。采取分次缴纳方式的,首次缴费不得低于个人应缴额的50%,剩余部分在5年内缴清,超过5年的,每推迟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个人欠费部分每年增加2%的滞纳金,且必须在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前全部缴清。
13、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支付标准。按规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并足额缴费的,年满60周岁,办理申领养老保障待遇手续后,从次月起享受养老保障待遇。养老保障水平按毕节地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平均数的120%确定。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调整时,相应调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水平。养老保障待遇由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社会化发放渠道及时足额发放。
14、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以行政村(社区)为单位,填报《被征地农民参保人员花名册》,附上参保人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按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障参保手续及缴费,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缴费登记证》。
15、养老保障资金支付程序。参保人符合条件领取养老保障待遇的资金,首先从个人账户中支付,个人账户不够支付的,再从统筹资金中支付,统筹资金不够支付的,最后从风险准备金中支付。支付资金缺口由同级政府筹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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