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征地后城市规划区内每户人均耕地面积(以丈量亩计算)大于0.3亩的,城市规划区外每户人均耕地面积大于0.5亩的。
(2)已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
(3)征地时安排就业的。
(4)正在服刑的。
(5)被异地安置后达到本款第(1)项规定条件的。
3、工作重点。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点是解决2008年1月1日及以后的被征地农民,同时兼顾原被征地的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问题。
4、各县、市、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问题。在城市规划区内,当地人民政府应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范围;在城市规划区外,当地人民政府应尽可能的给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地或积极帮助实现就业,符合条件的应纳入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范围。
二、努力推进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工作
5、开展就业培训援助扶持工作。
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纳入当地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培训计划,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是统筹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工作的主导者,应将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工作纳入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总体规划,实行目标考核管理。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优先帮助解决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就业;督促指导有条件的用地单位帮助解决被征地农民在本单位就业,也可以采取委托安置的方式,由用地单位、劳务派遣组织和被征地农民三方签订合同,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
各级公共就业、培训服务机构应为被征地农民提供求职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服务。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可按照《贵州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民工技能就业培训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6〕38号)和《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农民工技能就业培训资金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毕署办通〔2007〕98号)规定,接受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分别由劳动保障、农办、农业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范围纳入计划并组织实施。
各乡镇(办事处)应加强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明确人员负责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台账和个人就业培训档案,及时提供就业培训登记、就业推荐、办理社会保障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