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重点流域、区域2007年以来新、改、扩建的工业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必须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对不执行国家关于重点流域排放涉氮、磷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质新建工业项目政策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2、加大对列入国家淘汰目录中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工艺的监管,对违法违规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造纸、化工、电解、印染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的,要及时报请行署或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责令停业、关闭。继续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决整顿、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污染环境的各类化工企业。
3、对屡查屡犯环境违法企业采取“高限处罚”措施,对长期超标排污的、私设暗管偷排偷放的、污染物直排的以及存在重大污染隐患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治理无望的企业和落后生产能力,一律关闭取缔。对于违法排污造成严重损失、触犯
刑法的企业,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4、加强监管力度,防止重点湖泊水库和重点流域水体富营养化,确保群众饮用水安全。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行署分管领导任组长,地区环保局、地区发改局、地区经贸局、地区监察局、地区司法局、地区建设局、地区工商局、地区质监局、地区安监局、毕节供电局组成的地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全区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和政策指导,日常协调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地区环保局)负责。各县市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各县市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要将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由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制度。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保障。
(二)加强部门联动,合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环保专项行动各成员单位要严格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责,切实加大监管力度。环保部门要加大环境执法监督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问题;发改、经贸部门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监察机关要加强行政监督,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人员,依法依纪追究其行政责任;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大环境保护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力度;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的监督管理,协调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多渠道筹措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收集率和处理率;工商部门要及时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监管;质监部门要严格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和监督管理,对获得生产许可证后违反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生产的企业,环保部门向质监部门提出注销生产许可证的建议,质监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供电部门要对环保部门依法作出停产限产决定的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各相关部门要继续加强协调配合,不断完善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等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形成合力,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