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建成后超过半年以上不能正常运行的,要由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综合整治,限期解决;对建成一年以上运行负荷达不到设计能力60%,造成污水直排外环境的,要限期整改,并公开通报批评。在整改期间,要暂缓审批该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污的,未对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拒报或者谎报排污申报登记及运行情况的,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规定与环保部门联网的,要严格按照《
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其运营单位进行处罚。对于不正常运营污水处理设施,造成污染事故且后果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运营单位和管理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3、提高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标准。乌江流域由于总磷超标,新建污水处理厂全部要配套建设除磷脱氮设施,执行国家城镇污水处理一级排放标准和相应的地方污染排放标准。已建的污水处理厂(包括工业企业污水处理站),要开展除磷脱氮深度处理,今年6月底前开工建设除磷脱氮改造工程,年底前完成改造任务。
4、查清已建成生活垃圾填埋场实际运行情况,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填埋量、雨污分流情况、防渗措施、渗滤液处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地下水监测情况,重点是渗滤液的产生和排放情况。
5、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生活垃圾填埋场,要责令限期整改;垃圾渗滤液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处理不达标的,要依法依规对运营单位进行处罚。加强对已经封场垃圾填埋场的环境监管,确保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各地要紧紧围绕节能减排重点工作,结合自身实际,加大对火电等行业脱硫设施的监管,着力解决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问题;加大对化工行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监管,着力解决环境安全隐患整改中存在的问题,防范环境突发事件的发生。
(三)以休养生息为目标,集中开展重点流域污染企业的专项整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湖泊河流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08〕28号)和省政府召开的全省湖泊(水库)污染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省环保局《关于实施清水江乌江赤水河北盘江流域环境污染治理项目的函》(黔环函〔2008〕88号)的工作部署,对乌江、赤水河等重点流域开展集中整治。重点整治煤炭、铁矿、硫晶砂、铅锌矿的开采和洗选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