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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2、2006年以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各项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县以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取缔关闭措施落实情况。毕节市要以整治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污染问题为重点,开展后督察工作,确保饮用水源水质的主要指标100%达标。

  3、2005年来开展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专项整治各项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被取缔关闭的造纸企业、土法炼焦、土法炼锌、土烧结等“十五小”和“新五小”各项取缔措施的落实情况,防止死灰复燃长效机制的建立情况。防止落后淘汰工艺、设备的转移,防止“十五小”死灰复燃,真正做到发现一起,取缔一起。

  4、地、县两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本级和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案件及饮用水源、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环境违法问题专项整治的措施落实情况逐一进行现场检查。地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组织检查组,对县级政府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 案件及饮用水源、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等环境违法问题专项整治的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抽查,抽查面不低于60%。

  5、对于逾期未落实挂牌督办要求的案件,尤其是未能按要求取缔关闭违法企业的案件,一律由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大督促力度,限期完成,要查清原因分清责任,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分暂行规定》和《贵州省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办法》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对于逾期未能完成挂牌案件总数10%以上的地方,要实行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并通报批评。

  6、要切实加强对停产整治、限期治理企业的后续督察工作。对于已经完成整治的,要在一年内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按照对国家重点污染源的监管要求,加大监督性监测和现场巡查频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于未按要求完成限期治理的坚决实施停产整治,对于未按要求完成停产整治的一律提请政府责令关闭。

  (二)以促进污染减排为目标,集中开展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等重点行业专项检查

  落实“十一五”污染物减排任务,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等重点行业进行全面检查,集中整治环境违法行为。检查的重点和要求是:

  1、查清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的基本情况,包括进出水水质、处理水量、主要污染物去除情况、污泥处置情况和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运行等情况。建立环境监管档案,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责任。实施信息报告制度,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量、水质和污泥处置的动态管理。督促地方政府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多渠道筹措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收集率和处理率。严厉查处超标排污、直接排污和污泥不按规定处理造成二次污染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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