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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转发地区劳动保障局关于毕节地区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职工安置意见的通知


  与破产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企业破产清算组将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名单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在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对当期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人员原有缴费时间的处理意见》(劳社厅发〔2004〕11号)规定,该失业人员原有缴费时间予以保留,并随养老保险关系一并转至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待其重新就业并再次参保后,将其前后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二)在企业破产终结前,对符合发放《再就业优惠证》规定条件的职工,由企业破产清算组统一申报办理。按照黔府发〔2006〕10号文件规定,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可享受包括税收减免、小额贷款、社保补贴、就业援助、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和职业鉴定等扶持政策。

  (三)在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后,利用有效资产重组的企业,应坚持自愿选择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破产企业职工再就业。

  三、职工在企业工作年限的确认和计算

  (一)企业职工属于从其它国有企业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入的,前后工作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为本企业工作年限;属于与原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非工作调动离开国家机关重新参加工作的,按新参加工作时间计算本企业工作年限;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期间与企业工作年限合并计算;转业和复员退伍军人工龄的计算按有关规定执行;集体企业职工经劳动部门批准调入国有企业并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视同国有企业职工对待,前后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本企业工作年限。

  (二)本企业工作年限按周年计算,即从参加工作之月起,到次年对应日期的前一月为一周年。职工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四、职工劳动债权的确认和处置

  (一) 破产企业拖欠费用的确认和清算:

  1、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2、职工提供正常劳动,企业发放的工资低于其所在地同期政府规定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

  3、企业安排职工内部退养期间,未按内退协议发放的生活费部分;

  4、未按企业规定支付的职工医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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