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科技成果、专利或有关部门认定的证明材料。
11、其他有关附件。
龙头企业的认定
一、地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邀请有关专家,对各县、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上报的企业或合作经济组织(合作社)材料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二、地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汇总专家的意见后,提出初步的认定建议,报地区农业产业经营领导小组认定,命名一批地区级重点龙头企业,发文公布名单,颁发证书;对达到省级以上龙头企业标准的,由地区组织向省和国家农业部产业化办公室申报。
龙头企业的管理
一、建立对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规范管理制度,及时掌握企业经营发展情况,进行全面监测、科学评价,地区将实行严格的考查、考核制度。一年检查,二年全面考核,对达不到龙头企业标准的取消其资格,逐步树立竞争观念,建立健全淘汰机制,做到优胜劣汰。
二、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在进行全面考核年度的12月底前,将反映企业变化情况的材料报地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材料包括:
(一)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情况统计表(表一至表六);
(二)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
(三)企业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等级证明;
(四)县级以上农经部门出具的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关系的说明;
(五)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
(六)存在的问题和急需政府帮助解决的疑难问题。
三、第一次检查是在企业被认定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后的第三个年份。该年3月,各县(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所辖重点龙头企业所报基础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核查无误后,报地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四、专家组根据企业报送的基础材料,按照重点龙头企业的运行监测评价评分办法进行评分,提出对企业的评价意见。
五、地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根据专家组的评价意见和重点龙头企业的运行情况进行分析,提出意见并上报地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