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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地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诚实守信。加工型企业、市场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作社)资信情况必须是由其开户银行提供证明,包括:1、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利率,企业应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不亏损;2、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五)基地建设。原料生产基地较稳定,规模较大,从基地供给的原料占企业用量的60%以上(市场除外)。

  (六)利益机制。通过建立健全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在生产、加工、销售各环节实行贸工农、产供销一体化,辐射范围广,能带动一定规模的农户。

  二、龙头企业申报办法

  以各县(市、区)为单位,具体由各县(市、区)产业办负责按要求收集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由政府正式行文向地区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一)申报地级加工型、市场型龙头企业须提供以下材料:

  1、龙头企业情况统计表(表一至表六)。

  2、企业单行材料(不超过1500字)。

  3、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银行资信证明。

  4、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企业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5、县级以上农经部门出具企业与农户的利益关系证明。

  6、科技成果、专利或有关部门认定的证明材料。

  (二)申报农民专业合作型龙头企业须提供以下材料:

  1、农民专业合作社单行材料(不超过1000字)。

  2、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情况表。

  3、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

  4、当地主管部门的审核批复文件和注册登记部门的注册登记证书。

  5、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合作社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有成员入股的,提供所有入股成员认购股金清单。

  6、开户银行出具的银行资信证明。

  7、与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联建原料基地或签订原料收购合同(协议)的,须提供有关的合同(协议)。

  8、涉及生态畜牧业建设、省现代农业综合示范点、“一村一品”、“一品一社”的,须提供省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

  9、乡(镇)出具的合作社带动农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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