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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地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地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毕署办通〔2008〕160号)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地直各有关部门:

  为大力扶持和培育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进一步增强龙头企业的示范带动能力,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步伐,根据目前农业产业化工作的新形势,结合我区实际,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经行署领导同意,现将修订后的《2008年地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认定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开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认定管理工作。

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2008年地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认定管理办法

  为了做好我区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管理工作,根据省农业厅《转发<关于国家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标准与申报程序>的通知》(黔农经〔2000〕133号)和《关于在我省开展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黔农经〔2000〕191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龙头企业的申报

  一、申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组织形式。必须是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生产、加工、销售,并通过一种或多种利益机制与农户结成稳定关系,实施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或生产、销售一体化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作社)。具体包括:

  1、依据《公司法》设立的公司。

  2、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和直接在工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作社)等。

  (二)经营规模。加工型企业固定资产规模在200万元以上 ,年产值1000万元以上,连续两年年产值、销售额均在1000万元以上;产地批发市场年交易额在5000万元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作社)资产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社员100户以上,带动农户1000户以上,从事营销的合作社产值或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

  (三)经济效益。加工型企业、市场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作社)的资产和效益情况必须是经过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资产负债率小于65%,市场前景好,有一定的税收贡献(合作社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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