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知识产权归属明确。
(四)有销售收入的企业,其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占本企业当年销售收入的50%以上,且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支出应占企业当年总销售收入的3%以上;尚未有销售收入的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费用支出应当占企业当年总费用支出30%以上。
(五)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技术服务的科技人员应占从业人数总数的10%以上,并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或技术服务机构。
(六)具有企业章程和严格的技术、财务等管理制度。
第四条 生产型高新技术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主要从事本认定条件第一条规定领域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发和生产。
(二)产权清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三)知识产权归属明确。
(四)企业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且自产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总销售收入的50%以上。
(五)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收入的1%以上。
(六)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8%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3%以上,并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
(七)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技术创新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八)具有企业章程和生产、技术、财务等管理制度。
(九)具有相应的研制、生产条件及产品质量保证措施。
第五条 服务型高新技术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知识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交易、技术出口、设计、投融资、服务外包等经营活动,以及信息增值服务。
(二)产权清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三)知识产权归属明确。
(四)技术性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当年销售收入的60%以上。
(五)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1%以上。
(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60%以上。
(七)具有企业章程和严格的项目、财务管理制度。
第六条 主要从事软件开发、生产并经本市认定的软件企业,符合以上申报条件的,按照申报程序提交材料可以核转为高新技术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