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7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7日)废止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通知
(深科信〔2007〕15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考核办法》(深科信〔2007〕11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认定条件,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2007年6月7日
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第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从事以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发、生产和经营(包括技术服务)的企业,但单纯的从事商品经营的除外:
(一)电子信息及软件技术;
(二)生物工程、医药技术及医疗器械;
(三)新材料及应用技术;
(四)光机电一体化及先进制造技术;
(五)环境保护;
(六)新能源和高效节能;
(七)航空航天;
(八)现代农业;
(九)地球、空间、海洋工程 ;
(十)核应用技术;
(十一)利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及其他先进制造业;
(十二)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研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易、设计、投融资、外包等服务的高端服务业;
(十三)与上述领域配套的相关技术产品,以及适合深圳经济发展特点的其它高新技术及其产品。
第二条 高新技术是指符合本认定条件第一条所规定领域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技术。
高新技术产品是指符合《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考核办法》第四条规定并达到以下条件的产品:
(一)符合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或经地级市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企业标准;
(二)经地级市以上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质量合格;
(三)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第三条 研发型高新技术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主要从事本认定条件第一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发、生产或提供技术服务。
(二)产权清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