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单位: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团市委,市妇联,市科协,市能源办
三、推进重点领域的节能
(一)公共机构
1、公共机构(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应该主动采取节能措施,建立日常节能管理制度,建立内部节能管理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全民节能行动中的表率和模范作用。
2、开展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费计量管理、节能诊断,研究制定政府机构能耗定额标准,逐步建立政府机构能耗统计体系和用能管理网络平台。
3、将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纳入国民经济能源统计体系,抓好公共机构能源审计与节能优化工作,编制公共机构节能改造五年计划,分市和区、县(市)两级逐年分步实施。
4、要进一步贯彻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制度,发挥政府节能采购的导向作用,促进节能产品和技术的推广。新购公务用车优先采购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新购买的用电办公设备必须达到能效标识2级以上。
5、开展公共机构空调、电梯、照明系统节能改造,办公区用电设备和电力分配系统的节能改造及用水器具节水改造。
6、开展政府机构节约能源宣传教育和创建节能型政府机关评比活动。
组织单位:市建委
实施单位: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局、市能源办
(二)工业企业
1、严格落实落后产能退出政策。各工业企业应自觉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装备,制定本单位节能方案及督促机制,全方位、多渠道挖掘节能潜力。
2、依靠科技进步,加大投入,推广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积极开展十大重点节能工程,有效推进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工作。重点支持一批节油、节电技术改造项目。
3、加强电机系统节能管理。加快淘汰低效电机及拖动设备,推广运用电机系统节电技术和设备,合理匹配电机系统,消除“大马拉小车”现象。
4、鼓励利用余压余热、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余压余热、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凡符合并网调度条件的,电网管理部门要允许并网,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并为其发电提供上网服务。
5、工业窑炉要逐步停止使用燃料油作为单独燃料,以天然气(双燃料)、生物燃料等替代燃料油,大力采用炉窑保温、富氧燃烧、蓄热式燃烧、余热回收等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降低锅炉(窑炉)燃料油消耗。
6、加强重点用油用电单位管理。各重点用油用电单位要按照国家《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标准要求,配备相应的能源计量器具,夯实能源消费统计基础工作,严格能源计量数据管理。逐年开展电平衡测试,并实施用电实时在线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