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的通知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自2月2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以来,全市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环境进一步改善,未发生群死群伤重特大恶性火灾事故,但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先天性”火灾隐患等问题。为了切实推动全市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继续深入开展,全面消除火灾隐患,有效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根据公安部、文化部、工商总局、安监总局《关于印发〈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方案〉的通知》(公通字[2009]7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09年6月12日-6月25日。
  二、检查内容
  (一)市(县)文化、工商、安监部门是否将专项整治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重点和内容之一。
  (二)市(县)文化、工商部门是否建立本辖区公众聚集场所基本情况台帐登记,是否掌握已经许可的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行政许可情况。
  (三)全面检查梳理辖区公众聚集场所基本情况,核查是否有漏管、漏控现象。
  (四)进一步统计和完善专项治理工作中建立的台帐底数,核查是否分类建档,是否准确填报公众聚集场所基本情况登记表。
  (五)逐一核查每处公众聚集场所是否如实记载监督检查人员的姓名、检查时间、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意见。
  (六)对集中整治阶段检查发现的公众聚集场所存在聚氨酯类泡沫塑料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封堵,建筑消防设施损坏等火灾隐患进行实地检查,核查是否已按要求整改合格。
  (七)核查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或者采取临时查封。
  (八)核查未经消防审核、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九)核查市(县)文化部门是否对公安消防部门抄告的责令停产停业的公众聚集场所依法予以取缔或吊销文化许可证。
  (十)市(县)工商部门是否对公安消防部门抄告的责令停产停业的公众聚集场所依法予以取缔或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