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长沙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发证办公室的通知
(长政办函〔2009〕5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2007第40号令),规范长沙市区土地登记工作,市人民政府决定设立长沙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发证办公室(不增加新的人员和编制),负责市区国有土地、集体土地等各类型土地登记的承办与审批;按《土地登记办法》规定建立健全土地登记簿;颁发市人民政府批准登记的各类土地权利证书;管理与使用“长沙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和市人民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副市长的专用章。长沙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发证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机关,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副市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常务副主任,市国土资源局分管业务的副局长任副主任,日常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地籍和测绘处等相关业务处室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