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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三)及时通报,认真总结。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各区、县(市)政府要加强对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情况的掌握和分析,对发现的重点线索、查处的重点案件,要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便于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统一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全面掌握全市打击整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进展情况,包括案件侦办进度、违法案件信息、线索,缴获假发票等情况,及时总结和汇总分析,指导全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有效开展。通过此次活动,探索建立相关部门综合治理涉税违法行为的长效工作机制,从根本上有效遏制发票违法的犯罪活动,为建立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提供有力保障。
  七、职责分工
  (一)市公安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会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继续加强发票犯罪案件的侦察工作;会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依法做好发票犯罪的移诉、审判工作。
  (二)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会同市公安局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开展对纳税人违法购买、使用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的税收检查;完善发票的管理监督机制,强化对发票运输、存储、使用和缴销的管理;结合税源监控,严格纳税人发票领购和使用环节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发放购物卡的商业机构的发票管理;依法严肃查处开具和使用虚假发票的机构;研究制定普通发票等凭证的稽核办法;积极推进发票防伪技术进步。
  (三)市财政局:加强财政票据管理,严格监督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查处违法违规制售、使用财政票据的行为。根据工作需要,保障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正常开展必要的工作经费。
  (四)市审计局:加强对审计监督对象使用发票等凭证情况的审计监督工作;对明知是虚假发票而购买或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对涉嫌税收违法问题的,及时将有关线索移送税务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市监察局:加强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等单位执行财经纪律使用发票等凭证情况的监督工作。对明知是虚假发票而购买或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依法依纪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市工商局:依法查处利用虚假注册公司从事虚开、代开发票和制售假发票、假证件活动。
  (七)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好发票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加强涉税刑事司法解释工作,明确发票等涉税刑事案件具体的定性、量刑标准。
  (八)市检察院:加强对发票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和诉讼监督工作;严格查处隐藏在发票犯罪活动背后的国家工作人员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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