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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工作任务和措施
  (一)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集中力量对印制、兜售假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开展整治,摸清印制、兜售假发票违法犯罪的源头和渠道,加大打击力度,依法查处一批发票违法犯罪案件,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重点打击印制、贩卖假发票的犯罪团伙,以及职业“票贩子”,特别是利用网络、手机短信、电话传真等方式直接向企业和个人散布代开、倒卖发票等违法信息的行为。积极协调公安、移动、电信、工商、税务等部门,建立完善对各类涉税违法信息的拦截工作机制。依靠基层群众组织对易于隐藏印制假发票窝点的城乡结合部、以及不法分子兜售假发票较为集中的车站、码头、商场等区域进行重点整治。查处虚假注册公司从税务机关骗购空白发票并非法倒卖或代开发票。加强发票刑事案件的侦察、起诉、审判工作,统一发票犯罪证据认定标准,规范案件移送程序,增强打击、惩处力度。
  (二)严肃查处使用虚假发票行为。以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餐饮服务、商业零售等行业为重点,坚决查处纳税人购买使用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等违法行为。加大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军队等使用虚假发票的查处力度,对使用虚假发票虚列支出、报销的,依法按贪污公款、侵吞国家资产从严惩处,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行政、刑事责任,还要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财会人员追究相应责任。对此类问题严重的单位要通报曝光,限期整改。
  (三)完善发票的管理监督机制。强化对发票印制、运输、存储、使用和缴销的管理;对发票承印厂进行全面清查,重点检查发票防伪专用品购、存、用以及发票印制各环节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结合税源监控,严格纳税人发票领购和使用环节管理,保证发票的使用和流向依法、规范、有序。同时加大税控器具和计算机开票的推广力度,逐步取消手工开票。
  (四)认真做好发票比对工作。要求接受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发票比对,经确认后方可入账。比对发现的假发票不得作为财务入账凭据,并告知税务部门。税务部门要明确专门负责发票比对的窗口,随时接受纳税人的发票比对咨询。
  (五)加强监管,减少现金交易。加强监管措施,严格控制现金交易,鼓励转账支付。纳税人应保存银行转账凭证,以便税务机关能够有效核对发票记载内容的真实性;逐步在纳税人中推广使用公务卡,利用银行卡等进行零星购买、差旅等小额支付。对于大量使用现金的纳税人,税务机关要加大税务检查的力度。
  (六)做好新闻宣传教育工作。通过新闻媒体、税务机关的门户网站等途径广泛宣传正确领用发票、鉴别真假发票的知识,宣传使用假发票的危害性及警示使用假发票的法律后果。通过新闻媒体以及其他宣传工具刊载公益广告等形式,帮助广大群众提高防假防骗的能力和依法取得发票、使用发票的法制意识。同时,加大对发票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对查处的大案、要案,要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以案说法,弘扬法制,教育鼓舞广大群众,震慑分化不法分子。要将使用虚假发票的企业、单位名单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同时由税务征管部门降低涉案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以达到打击一个、震慑一片、整顿一方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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