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湖橡社区棚户改造项目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长政发〔2009〕17号)
为实施城市规划,根据《中共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位于一心花苑以南、曙光中路以西、韶山路以东、枫树山小学分校以北范围内单位及个人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1.7588公顷。具体位置及界址以市国土资源局测绘院20090303005号地籍测绘成果为准。对原土地使用权人应予补偿的,依法办理补偿手续。如不服本决定的,可在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