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08年度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
(沪国资委统[2008]293号)
各出资企业:
根据《
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8号)、《关于做好市国资委系统企业2008年度财务监管工作的通知》(沪国资委统[2008]18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08年度内部审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重要子企业和重要业务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
企业集团应按照国务院国资委《
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7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全面开展对重要子企业和重要业务部门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客观评价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和经济责任,并将审计结果作为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依据。
二、加强对重要经营活动的审计监督工作,做好两项专项审计调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开展对企业重要经营活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审计监督工作,切实做好有关经济担保、高风险投资、出借资金、重大合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基建工程、改组改制、股权转让等重大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并切实做好两个审计调查项目:一是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情况进行审计调查,二是根据企业的特点确定一项重要经营活动开展审计调查。上述审计调查项目列入今年的审计计划。
三、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组织开展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的监督评价
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强对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的检查与评价,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性评价的日常机制。通过对企业现有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梳理和评审,查找企业内部控制的关键控制点和薄弱环节,及时发现存在的缺陷和风险,提出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议和措施,提高资产运营效率与效益。
四、建立对境外和市外投资企业的定期审计制度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全面建立境外、市外投资企业定期审计制度,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加大对境外、市外企业审计监督力度,做到“无外审,必内审”,确保境外、市外企业定期审计全覆盖。年度内应完成对境外、市外子企业的清理,包括户数、分布、经营状况等,并拟定定期审计计划和方案,有条件的应组织一部分企业开展定期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