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执行作息时间规定。坚持“健康第一”,严格执行统一作息时间,切实保证师生法定休息权利,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小学、初中和高中学生在校集中学习时间分别不得超过6小时、7小时和8小时,保证每天睡眠时间分别不少于10小时、9小时和8小时,每天在校体育活动时间均不少于1小时。不得组织非住校学生上晚自习,住校生晚自习每天不超过2课时90分钟,并严禁用于组织文化补习或考试。小学一、二年级不得布置书面家庭作业,小学中高年级、初中和高中学生每天书面家庭作业分别控制在1小时、1.5小时和2小时以内。严禁中小学组织任何年级学生在节假日(含双休日和寒暑假)集体上课,或以补差、提优等各种形式变相组织集体上课。
(三)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编制标准配齐配强中小学各科教师,督促所有中小学全面实施国家课程计划。各中小学要按照国家课程计划开齐开足全部课程,不得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不得随意调整课程难度和教学进度,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各种有违教育规律的竞赛和不当竞争。学校课表要上墙、上网公布,接受社会监督。高一年级必修课结束前,不得提前分科分班。
(四)严格规范招生考试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不得违规提前招生和举行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不得以各种学科竞赛成绩、特长评级作为录取依据。普通高中一律不得在中考前招收、录取学生,公办普通高中不得跨市招生。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宣传高(中)考成绩、升学率等情况,不得炒作“高(中)考状元”。各县(区)和学校、班级不得统计、公布考生个人或集体的高考成绩、名次、上线率等信息。要规范考试科目,从严控制考试次数。小学、初中不得组织市、县(区)统一的文化课考试。小学每学期考试原则上不超过1次,科目不超过3门;初中每学期考试不得超过2次。严禁组织普通高中学生参加各种形式的统考、联考或月考。
(五)严格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和社会办学机构办学行为。深入贯彻实施《
义务教育法》,任何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转制为民办学校,严禁在义务教育阶段以各种名义设重点学校、分快慢班。各类社会办学机构不得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举办学科类竞赛活动。各中小学校不得将校舍、场地租借给社会办学机构办学,不得以任何名义举办或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文化课补习班。坚决制止有偿家教,禁止中小学教师到社会办学机构兼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