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关于变更校长的报告;
2.拟任的新校长情况备案表及资格证明;
3.填写后的变更登记表。
第二十条 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对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财务审计后,经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备案。提交如下材料:
1.举办者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报告;
2.拟任的新法定代表人情况备案表及资格证明;
3.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原法定代表人离任财务审计报告;
4.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同意变更的意见;
5.填写后的变更登记表。
第二十一条 民办学校会计变更,在对原任会计进行离任财务审计后,报审批机关备案。提交如下材料:
1.填写后的变更登记表;
2.拟任的新会计情况备案表及资格证明;
3.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原任会计离任财务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民办学校校址变更须由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报审批机关备案。提交如下材料:
1.董事会或理事会关于变更校址的报告;
2.填写后的变更登记表;
3.新校址的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消防安检证明等资质证明。
民办学校变更校址,审批机关须经实地察看后方可作出是否同意备案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民办学校董事长或理事长、董事或理事变更,须由举办者报审批机关备案。提交如下材料:
1.填写后的变更登记表;
2.拟任的新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情况表及资格证明。
第二十四条 民办学校章程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报审批机关备案。提交如下材料:
1.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关于变更学校章程的报告;
2.填写后的变更登记表;
3.新拟定的学校章程。
第二十五条 对民办学校进行财务清算,学校须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学校资产进行评估和对财务进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