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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等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后未就业的;

  (二)从各类用人单位就业转失业的;

  (三)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停止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失业的;

  (四)农民工在本省常住地就业6个月以上失业的;

  (五)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

  (六)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七)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八)其他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失业人员。

  第十一条 劳动者申请办理失业登记,除提交本人身份证件(必要时提交户籍证件)、常住地证明外,应分别提交以下资料:

  (一)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新成长劳动力提交毕业证(肄业证明);复原转业退役军人提交复转证明;被征地农民提交被征地证明。

  (二)从用人单位就业转失业人员提交原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私营企业主或个体工商户停止经营的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注销或停业证明;农民工失业的提交在常住地就业6个月以上证明及有关失业证明;灵活就业人员失业的提交街道或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失业证明;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提交有关法律文书。

  (三)零就业家庭、残疾人等就业困难人员同时提交有关认定证明。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二条 失业登记的内容:

  (一)劳动者个人情况;

  (二)劳动者原就业情况;

  (三)劳动者失业情况,包括失业时间、失业原因等;

  (四)《就失业登记证》发放情况;

  (五)其他需要登记的情况。

  第十三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失业登记申请后,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资料及有关情况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办理失业登记。对未领取《就失业登记证》人员,核发《就失业登记证》。

  第十四条 登记失业人员应当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积极求职,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服务。

第四章 《就失业登记证》的发放与管理

  第十五条 《就失业登记证》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发放并进行管理。工作任务重的地方,可委托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就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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