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省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苏卫法监〔2006〕34号)
各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
传染病防治法》、《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卫生部制订下发了《
卫生部关于印发2006年国家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80号),现将卫生部下达我省的2006年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尽快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计划。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情况和日常性工作安排,组织实施本计划,将有关工作任务责任到单位、责任到人,并加强实施计划的督促检查工作,要结合监督检查需要,组织开展必要的法规和技术培训,确保此项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二、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各地在开展公共卫生监督检查中,要严格依据相应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进行,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以促进企业行为的自我规范。要发挥好社会监督作用,及时向社会通报监督检查结果,确保监督检查出成效,树立卫生监督执法的良好社会形象。
三、认真做好结果的核定和汇总上报工作。检查结果的核定和汇总上报是监督检查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有效体现各地工作成效的重要依据,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将此项工作落实到人,安排专人按照计划要求和序时进度及时汇总报送结果,以便及时汇总上报卫生部,涉及到样品检验工作的,要严格执行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抽检规定》的有关要求。我厅委托省卫生监督所具体负责全省此项工作的资料收集和汇总上报工作。本通知的具体内容及附表可从我厅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jswst.gov.cn)。
卫生部将于下半年对各省工作情况进行抽查,我厅也将适时组织对此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各地在执行中如有何具体问题或建议,请与我厅法监处联系,联系人:承明华、唐月明,联系电话:025-83620509(兼传真),电子邮件:chengmh@jswst.gov.cn。
江苏省卫生厅
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1
2006年职业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
一、检查范围
(一)对化工、电子、轻工(家具制造、制鞋、皮革加工)等我省职业病多发行业的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检查,特别是以上行业的中小企业职业人群健康监护情况。
(二)对辖区内用人单位2005年(2004年10月1日至2005年9月30日)立项的所有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进行职业卫生审核、审查、验收情况的检查。
二、工作要求
(一)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计划的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培训,进行必要的督导和抽查。各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可通过现场检查、查阅档案、填写调查表、询问劳动者等方式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分析、汇总本地区监督检查情况。
(二)2005年辖区内建设项目立项信息的情况,可通过政府年度计划工作会议、现场检查等途径进行收集和确认。
(三)请各市卫生行政部门于2006年9月30日前,将本辖区监督检查工作的书面总结、汇总表(包括附表1-4;附表5-6供各地检查时使用,存档备查,不需报送)及典型案例材料报送省卫生监督所(含电子版),以便汇总上报。联系人:黄凯云,联系电话:025-51988050,传真:025-83231377,电子邮箱:huangky@jswj.cn。
附表:
1、2006年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基本情况汇总表
2、2006年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重点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3、2006年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重点监督检查处罚情况汇总表
4、2005年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核、审查、竣工验收重点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5、2006年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重点监督检查表
6、2005年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核、审查、竣工验收情况重点监督检查表
附表1
2006年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基本情况汇总表
市 联系电话:
内容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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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企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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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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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害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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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管理
机构企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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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法人
责任制企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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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防治计划
或方案企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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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
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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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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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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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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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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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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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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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填表日期: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附表2
2006年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重点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市 联系电话:
内容
行业
| 检查企业数
| 上岗前体检
| 在岗期间体检
| 离岗时体检
| 应急体检
| 职业病人
| 监护档案
|
应检人数
| 实检
人数
| 禁忌
人数
| 应检人数
| 实检
人数
| 职业禁忌
| 疑似职
业病人
检出数
| 诊断人数
| 应检人数
| 实检人数
| 疑似职
业病人
检出数
| 诊断人数
| 应检人数
| 实检人数
| 现有
病人数
| 应建数
| 实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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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出人数
| 调离岗位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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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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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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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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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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