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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事厅等部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学校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完善分配程序,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分配办法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校公开。
  (四)校长的绩效工资。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学校主管部门以旗县为单位,根据校长(包括书记,不含副职,下同)的聘任岗位等级等因素,按照不高于所在学校教职工绩效工资平均水平2.5倍的额度,将校长的绩效工资单独切块管理。校长的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按人事、财政、教育部门统一规定的比例和标准执行,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主管部门根据对校长的考核结果(同时考虑学校规模、学生寄宿情况)统筹考虑,并拉开档次发放。
  四、相关政策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学校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与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项目归并,不再分设,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旗县以上人事、财政部门在核定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要适当考虑国家原规定的班主任津贴部分。
  (三)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时,对完全中学中从事非义务教育教师的津贴补贴问题,由学校统筹考虑。
  (四)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标准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五)实施绩效工资后,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五、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管理以县为主、经费省级统筹、中央适当支持的原则,确保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落实到位。各级财政要优先保障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对部分财力薄弱地区农村牧区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给予适当倾斜。
  (二)要规范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照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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