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工作纳入政府援助困难群体就业政策体系;各高校要对困难家庭毕业生就业给予重点关注、重点服务和重点推荐,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等帮扶服务。毕业后未找到工作岗位并有就业愿望的高校毕业生可回到其原户籍所在地,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发给《就业失业登记证》,符合就业困难条件的应当在登记证上予以注明,凭证享受规定的税费减免、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等优惠扶持政策。高校毕业生因短期无法就业或就业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户籍迁入地民政部门要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
  (二)各地区要制定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办法,对离校后回原籍的城镇特困职工家庭、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以及农村低保家庭和零转移贫困家庭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行逐户逐人登记,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帮扶措施,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建立健全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长效机制,确保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实现稳定就业。
  (三)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对离校后回到原籍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摸清底数,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并组织他们参加就业见习、职业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的活动。
  八、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一)各地区要切实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当地就业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确定目标任务,实行目标责任制,加强工作考核和督查。2009年自治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计划各项任务分解给各地区(见附件),鼓励各地区结合实际增加人才储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创业培训、就业见习、人才派遣、人才市场就业等计划数量,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吸纳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
  (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落实工作责任。各级人事部门要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制定、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并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教育部门要指导高校大力加强在校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并继续深化高等教育改革。财政部门要根据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和实际需要,加大投入,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资金用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其他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各高校要把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学校工作的重中之重,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加强人员配备和条件保障。要大力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宣传,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形成全社会共同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的良好舆论环境。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抓好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2009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行季报制度,各地区、各高校要在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月底将本地区、本校毕业生基本情况、用人需求情况、招聘情况、签约情况、面临的主要问题、就业情况预测和分析等报送自治区人事厅和教育厅。从2009年开始,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对各盟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和就业工作计划落实情况以及回生源地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进行督查,对各普通高校近年来的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评估,督查和评估结果列入年度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