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化建设。加快实现区域间、高校间和校企间招聘求职信息共享。各级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部门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机构、各高校要统一就业信息数据标准,实现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共享,提高就业信息服务水平。建立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市场信息分析发布制度,积极构建高校毕业生需求信息监测和就业预警系统,搭建便捷顺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公共服务立体化平台。
(三)高校要强化对在校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开设就业指导课并作为必修课程,重点帮助其了解就业政策,提高求职技巧,合理调整就业预期。加强高校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建设,落实人员、场地和经费。加强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教师的培养力度,建设一支综合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专业化的就业指导师资队伍;高校年度就业工作专项经费要达到当年学校学费收入的1%。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建立就业创业教学研究机构。
六、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
(一)大力组织以促进就业为目的的实习实践,确保高校毕业生在离校前都能参加实习实践活动。把社会实践和教学实践纳入人才培养方案,探索建立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长效机制。加强大学生实践教学基地建设,通过与企业、行业部门合作,积极探索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新型校企合作机制。把高校开展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和教学实践情况作为办学质量和水平评估考核的重要指标,纳入高等教育教学工作评估体系。
(二)完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鼓励见习单位优先录用见习高校毕业生。坚持以“订单实训、政府资助、促进就业”为原则,按照“政府搭台,企事业单位主导,专业机构服务”的模式,进一步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力度。从2009年起,用3年时间组织3万名左右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拓展一批社会责任感强、管理规范的用人单位作为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2009年计划建立10家以上自治区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盟市建立110家左右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计划组织8000名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开展就业见习培训,其中自治区本级组织2000名,盟市组织6000名。根据见习基地需要,选拔高校毕业生到见习基地进行为期6个月的见习培训和岗位训练。见习期间,由各级财政向在本级就业见习基地见习的毕业生提供基本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
(三)加强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的技能培训,实施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努力使相关专业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高校毕业生需要,提供专场或其他形式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教育部门及高校要给予积极配合。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鉴定补贴。
七、强化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