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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三、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积极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
  (一)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在有空编的情况下,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包括在基层就业和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考试录用公务员或公开招聘工作人员。2009年计划组织三次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计划录用5489人,分别是上半年组织的自治区、盟市、旗县和苏木乡镇四级公务员联考,计划录用1489人;下半年组织的四级联考,计划录用1500人;下半年组织的全区政法机关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计划录用2500人。2009年全区事业单位计划公开招聘10000名高校毕业生,其中自治区本级3000名,盟市及以下6600名,自治区垂直管理单位400名。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开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各级人事部门要加强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确保招聘工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
  (二)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创造条件,更多地吸纳有技术专长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和重大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在落实中央扩大内需重大决策,安排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就业岗位增加和人力资源配置作为重要内容。项目实施方案中,要明确扩大就业的具体安排,新增就业岗位应主要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充分发挥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科技企业集中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作用,加强人才培养使用和储备。各地区在实施支持困难企业稳定员工队伍的工作中,要引导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更多地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对符合条件并承诺年度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可按规定在2009年内给予6个月以内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开展在岗培训的,所需经费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在严格标准和程序的前提下,由就业专项资金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
  (三)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四、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一)实施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扶持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全民创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内政发〔2008〕120号)精神,进一步研究制订具体政策措施,创造宽松的高校毕业生创业环境,完善落实市场准入、场地安排、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免费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补贴等扶持政策。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规定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从事当地政府规定微利项目的,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扶持。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并保障其合法权益,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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