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正确适用行政执法措施,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采取行政执法措施应当必要、适当。可以采用多种措施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限度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措施,避免采用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以及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更大的措施。除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和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外,证照齐全、平时守法记录良好的企业涉嫌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对其正常经营账户、资金、生产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等,原则上不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原则上不适用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种类,适用罚款的原则上按最低标准执行。个体商贩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城市道路管理秩序的,原则上不采用扣押、没收其财物的行政强制、处罚措施。
四、积极推行行政执法和解机制,有效化解行政争议
在不违反法律、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按照“能调则调,能和则和,当罚则罚,罚和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行政执法机关要注重运用和解调解方式处理行政执法案件,防止、化解行政争议,促进社会和谐。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充分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认真听取其意见,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认真复核,合理合法的应予采纳。行政执法机关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有两个以上的处理结论可选择作出的,应当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充分沟通、协商,选择作出行政管理相对人最为认同和接受的处理结论。
五、严格控制行政执法检查,避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市、县人民政府对经常性行政执法检查项目要进行通盘考虑、综合协调,可不检查的不检查,能够合并的合并,可以联合实施的联合实施,防止多头检查、重复检查。按照执法重心下移的要求,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行政执法检查主要由市、县行政机关实施;除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有统一部署、要求的外,在确保实现行政目的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的经常性行政执法检查(包括联合实施、合并进行的检查),避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证件实施定期审验或者年检。
六、禁止行政执法机关下达罚没指标,严格执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