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医疗机构接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不按照行政事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私设小金库、用于少数人私分的行为;
(4)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人员在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财物的行为;
(5)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权力,在医药购销和工程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财物的行为。
2、重点岗位:有行政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机构的领导岗位,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财务、基建工程等管理岗位。
3、重点环节: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使用和财务结算环节,基建工程、物资采购等招标环节。
4、重点人员:能够对医院施加重要影响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干部及管理人员;对药品、医用设备和耗材、基建物资等采购具有参与权、决定权的领导干部和科室负责人;主导和支配药品与高值耗材使用的医务人员;与药品和物资采购、使用、财务结算有关的工作人员。
二、全面开展自查自纠,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当行为
从2006年第二季度开始到年底,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对2001年以来医药购销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各地要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进行调查研究,摸清情况,研究政策,做好专项治理工作的准备,制定切实可行的自查自纠工作方案,及时进行部署。要按照动员教育、自查自纠、整改提高、检查总结四个阶段有序推进,通过自我教育、自我检查、自我纠正,取得实效。
(一)动员教育(5月-6月)。一要召开有声势的动员大会,层层进行动员,抓好思想发动,讲明政策,晓以利害,启发引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参与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二要广泛组织学习。主要学习胡锦涛、温家宝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讲话精神,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中央《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文件和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学习治理商业贿赂的各项政策和法律法规、卫生部“八项行业纪律”和省卫生厅“五条禁令”等,进一步深化认识,明确要求。三要强化思想教育。做到人员、时间、内容“三落实”,重点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法纪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廉政纪律教育和警示教育。加强先进典型宣传,用身边人、身边事进行自我教育。积极开展谈心活动,深入细致做好思想工作,消除顾虑,达到人人受教育、人人提高认识、人人知道政策。通过简报、板报、内部网及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