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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系统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系统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卫办〔2006〕28号)


各市卫生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卫生系统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卫生系统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江苏省卫生厅

二○○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
江苏省卫生系统治理医药购销领域
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中办、国办《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9号)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的实施方案》和卫生部《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卫生系统的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的目标和重点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明确的要求,结合卫生工作实际,突出重点,稳步推进,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综合治理,常抓不懈,务求实效。通过全面的思想教育、法纪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在医德医风规范化建设上有新的提高;通过自查自纠,自觉纠正违反职业道德和市场规则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在促进行业自律、诚信服务上有新的提高;通过案件查处,坚决遏制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在强化依法执业、依法管理上有新的提高;通过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在建立长效机制、增强防控能力上有新的提高,形成良好的医疗秩序,全面提升医疗服务水平,努力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和谐健康发展。

  (二)治理重点

  在专项治理中,要紧紧抓住解决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严重破坏正常医药购销秩序的问题。

  1、重点行为:

  (1)医疗机构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财物或回扣的行为;

  (2)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临床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财物、回扣或提成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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