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五号)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已于2009年2月11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于2009年3月27日经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2009年4月1日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2009年2月11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9年3月27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对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
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决定对《
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正:
一、第十二条修改为:“在石兜水库、坂头水库、汀溪水库及其他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二、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经依法批准的围海填海工程必须预先筑造围堰或者采取其他有效防护措施,并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施工”。
三、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对环境可能有影响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增加一款为第四款:“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