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招聘交通协管员,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择优聘用。
第六条 招聘对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身体健康、思想品德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18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三)具有一定的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和业务基础知识。
(四)原则上会讲普通话。
第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与聘用对象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可以依法续聘或者解聘。
第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新招聘的交通协管员进行岗位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九条 交通协管员在工作时间内应当统一着装,配带统一的标志,随身携带统一的“交通管理协勤证”。
交通协管员服装、标志和“交通管理协勤证”的式样、制作、管理和发放,由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交通协管员在交通警察指导下,承担以下工作:
(一)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二)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
(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四)及时报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况和其他重要情况。
(五)接受群众求助。
(六)开展机动车及驾驶人管理工作。
(七)完成聘用部门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交通协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劳动报酬,享受法定保险、福利待遇。
(二)聘用期内,非因正当理由,不被辞退。
(三)参加培训。
(四)申请辞职。
(五)向聘用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交通协管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忠于职守,履行职责,遵守法律法规。
(二)服从领导,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