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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保证金管理规定和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五条 招聘交通协管员,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择优聘用。
  第六条 招聘对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身体健康、思想品德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18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三)具有一定的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和业务基础知识。
  (四)原则上会讲普通话。
  第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与聘用对象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可以依法续聘或者解聘。
  第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新招聘的交通协管员进行岗位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九条 交通协管员在工作时间内应当统一着装,配带统一的标志,随身携带统一的“交通管理协勤证”。
  交通协管员服装、标志和“交通管理协勤证”的式样、制作、管理和发放,由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条 交通协管员在交通警察指导下,承担以下工作:
  (一)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二)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
  (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四)及时报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况和其他重要情况。
  (五)接受群众求助。
  (六)开展机动车及驾驶人管理工作。
  (七)完成聘用部门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交通协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劳动报酬,享受法定保险、福利待遇。
  (二)聘用期内,非因正当理由,不被辞退。
  (三)参加培训。
  (四)申请辞职。
  (五)向聘用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交通协管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忠于职守,履行职责,遵守法律法规。
  (二)服从领导,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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